学校规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校建设和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报废、报损、报失资产的处置;建帐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国家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
其范围包括: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行政、教学、科研等设备。
二、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大批同类规格型号的设备,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房屋及建筑物、图书、音像资料、家具等不受起点限制,一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凡自制、捐赠、调拨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公用物资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符合以上条件的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性的通用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音像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根据物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和性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及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编号按教育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目录》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编制。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在学校党政联席会的领导下,由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校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研究、布置和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统筹管理固定资产的配置和处置,并严格程序进行审批。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全校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从形成直至报废全过程进行综合性管理。
四、负责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院(部、处、中心)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地进行清查,核对帐、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学积极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资产管理单位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采购、验收、报帐、领用等手续,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置和验收
第十三条 增置固定资产要贯彻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方向与现有设施的配套等情况统筹安排、科学预算、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购建固定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项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移交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入库手续,要由各单位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定货合同或所开发票内容不符、附件资料不全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找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由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帐手续。财务部门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和购物发票,方可办理支付报销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要提供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第十八条 所有购置、调配、自制、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帐目管理,不得另建帐或帐外滞留。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报损、报失、变价处理等事项,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外单位的收入,以及报废变价处理的残值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各单位不得自行留做它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和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与内部监督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制定审批人员、记帐人员、经办人员、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的技术档案由基建处、资产处负责建立,并送校档案馆存档;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验收记录及维修记录等资料,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法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和转让学校所分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凡需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障正常教学、科研为原则;要按规定向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能认真贯彻各项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未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登记,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