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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后勤与基建处劳务派遣制员工管理细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后勤与基建处

劳务派遣制员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后勤与基建处(以下简称“后基处”)劳务派遣制员工管理,保障学校和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劳务派遣制员工管理办法》,结合后基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务派遣制员工管理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设岗,严格审批,依法用工。

第三条 分工负责,集中统一。后基处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统筹协调后基处劳务派遣制员工接收和管理工作;各科室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派遣制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设置劳务派遣制员工岗位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安排到后基处工作的全日制人员,以下简称为“派遣制员工”,分为适龄就业人员与超龄就业人员。

第六条 后基处派遣制员工岗位分三类:管理岗、专技岗、工勤岗。

管理岗主要承担综合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专技岗主要承担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会计统计、医疗卫生、设备运维、厨师等专业技术性工作。

工勤岗主要承担非管理性、非技术性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后基处统筹派遣制员工发展规划、人员规模、经费预算协调等重要事项;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指导、协调各科室派遣制员工管理。

以上事项需要报后基处党政联席会审议的,应报后基处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八条 后基处各科室依据本细则接收和管理派遣制员工。派遣制员工接收和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纳入后基处“三重一大”决议事项。

第四章 派遣制员工接收

第九条 未经后基处同意,科室不得接收派遣制员工。

第十条 接收的派遣制员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年龄符合要求

适龄就业人员首次到岗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工勤岗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岗位,经后基处、学校审议通过,可适当放宽年龄

超龄就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从后基处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特殊情况需经后基处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返聘。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或职业)能力。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六)学历要求

管理岗应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技岗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所在岗位对应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工勤岗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回避政策

后基处不接收与在岗员工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派遣制员工。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接收计划

(一)后基处派遣制用工实行指标管理。科室根据实际向后基处申请派遣制员工用工指标,指标内容包括岗位类型、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任职条件及人员需求数量等,用工指标由后基处党政联席会审定。

(二)科室新增用工指标,须经后基处党政联席会审批。

(三)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统筹后基处派遣制员工年度接收计划,报学校审核。

第十二条 接收程序

(一)管理岗、专技岗的接收,须经后基处党政联席会审批;工勤岗的接收,须经分管领导及处领导的审批。

(二)科室填写用工需求(申请)表,报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备案。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根据科室用工需求在学校人事系统提交招聘申请、接收简历。

(三)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和用工科室共同负责筛选简历和组织面试考察工作。管理岗、专技岗的面试需由分管处领导参与考察,工勤岗的面试由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和科室共同考察。

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差额遴选,专技岗和工勤岗比例可根据简历接收情况,适当调整。

(四)通过面试考察的拟接收人员,由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入岗手续。

第十三条 超龄就业人员接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后基处统筹管理适龄就业人员和超龄就业人员岗位数量,原则上超龄就业人员不得在管理岗工作。

(二)原则上后基处不接收校内单位退休人员。

(三)超龄就业人员的接收,参照派遣制员工接收程序;超龄就业人员入岗时及在岗期间,应被有效的商业人身保险承保。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学校和后基处工作秘密的岗位,原则上不得由派遣制员工担任。科室在接收和使用派遣制员工过程中,应注意保守秘密。

第五章 派遣制员工管理

第十五条 派遣制员工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我校建立用工关系。办理正式用工手续之前,派遣制员工须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及以上,但不超过5年。

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基处作为学校的二级单位,通过用工岗位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员工岗位类型、用工期限、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等内容。用工岗位协议是劳务派遣协议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岗位协议需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六条 用工岗位协议期限届满管理

(一)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派遣制员工用工岗位协议到期。

(二)经学校、后基处及用工科室、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制员工协商一致,可续签用工岗位协议,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统一组织、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三)办理续签手续前,派遣制员工需向所在科室如实提供本人本年度体检合格报告。

第十 考核管理

(一)后基处根据学校考核通知要求和用工岗位协议约定,参照普通党政教辅人员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考核派遣制员工,重点从师德师风、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出勤率等方面综合考核。

(二)年度考核安排,与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上岗时间不足3个月者,不参加当年考核。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0%,考核结果将作为续签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协议、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薪酬待遇调整的依据。

(四)年度考核优秀者,学校择优发放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五)派遣制员工年度考核结果经处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保障员工年度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考勤管理

(一)后基处一般岗位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保供性岗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安排派遣制员工每周应至少休息一天。

(二)科室应安排专人负责本科室派遣制员工的考勤工作,真实、客观、按时完成考勤信息的记录和报送工作,考勤记录作为年度考核、工资发放、用工续签和退回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三)派遣制员工应按照岗位规定的时间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迟到、早退累计满3次的,按旷工1天计;外出办事须请示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请示擅自脱岗的视为旷工。

(四)派遣制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到岗工作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请假未予批准擅自离岗的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岗的,均按旷工处理;派遣制员工旷工一日,扣除计薪日平均工资,连续无故旷工达7天或年度累计旷工达15天,视为协议自动解除,科室应报告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并通知派遣制员工办理离岗手续。

(五)请假程序

1.派遣制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提交至科室审批。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科室需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2.派遣制员工除因疾病等特殊情况外,应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需通过有效委托由他人代为办理。

3.派遣制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岗,返岗当日需办理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或返岗后未及时销假的,视为旷工。

(六)请假类别

1.派遣制员工请病假,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未及时请假、未经同意和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请病假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一经查出,后基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病假医疗期自休假之日起计算,医疗期时长及工资发放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2.派遣制员工请事假,应有合理的事由,事假一般不应超过3天,超过3天的,科室或后基处有权不予批准;派遣制员工每年请事假满3次或累计满7天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3.派遣制员工请婚假,应提供3个月以内的结婚登记证明,婚假为10天,申请后限当年连续休完。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派遣制员工请丧假,派遣制员工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父母去世的,可以申请5天丧假;祖(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的,可以申请3天丧假;其他亲属去世的,可申请1天丧假。异地情形的,考虑往返路程因素,丧假可适当延长1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5.派遣制员工请产假,女性员工可依法休产假及孕检假、哺乳假,休假时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二选一,就高发放。

6.派遣制员工请工伤假,派遣制员工受伤并经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且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可休工伤假。工伤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返岗的,按照旷工处理。工伤假休假时长及休假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7.派遣制员工休年假,参照《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各科室尽量安排派遣制员工在寒暑假期间轮休年假;派遣制员工计划在寒暑假期间外休年假的,需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享受寒暑假的派遣制员工不再享受年假。

(七)派遣制员工各类休假如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有重叠的,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除上述规定外的请假,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八)加值班管理

1.对于需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且完成后不能安排派遣制员工调休的,各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派遣制员工加班。

2.各科室安排派遣制员工加班,应提前填报《加班审批表》;对于突发性工作需要安排派遣制员工加班的,应在加班完成后及时补填报《加班审批表》。

3.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共同负责本科室的加班审批工作。安排派遣制员工加班应依法限定时长并支付加班费,《加班审批表》是向派遣制员工支付加班费的必要依据。

4.对于本科室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非派遣制员工本职的值守性工作,各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派遣制员工值班,同时需为派遣制员工值班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和条件。派遣制员工值班执行排班备案制,值班工资以绩效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 离岗管理

(一)派遣制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岗的,需提前30天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交辞职信。

(二)派遣制员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岗的,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到所在科室、劳务派遣单位及派遣制员工本人。

(三)派遣制员工因考核不合格或因违反劳动纪律应被退回派遣公司的,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应在退回决定生效后,书面通知所在科室、劳务派遣单位及派遣制员工本人。

(四)派遣制员工未经申请自行离岗,且离岗时间超过7天的,科室查证后按无故连续旷工满7天相关规定处理,办理离岗手续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五)派遣制员工离岗材料由派遣制员工本人和科室填报,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处做离岗减员备案。

(六)离岗材料原则上应在派遣制员工离岗之日前报送,最迟不得超过员工离岗后5个工作日。

(七)派遣制员工离岗,科室应做好工作交接安排。

第二十条 后基处不接收被校内二级单位退回派遣单位且获得经济补偿的派遣制员工。

第六章  薪酬及其他待遇

第二十一条 薪酬管理

薪酬结构

根据效率优先、有限激励、公平合法的原则,后基处对派遣制员工薪酬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管理。

定薪原则

派遣制员工基础工资根据来校年限及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由学校统一确定;除基础工资以外的其他工资收入均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范畴,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岗位类别及业绩表现确定。

薪酬调整

原则上派遣制员工薪资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依据包括年度考核结果、岗位变动等。

派遣制员工岗位变动、薪资调整及绩效发放等事项,需由各科室依据本细则申报,经后基处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科室应严格执行本细则中关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加班费的发放规定,严禁错发、超发。

第二十二条 因实际需要,安排派遣制员工在工作时间外承担本科室或后基处其他科室非本职且非值守性工作的,应以部门绩效的形式向派遣制员工发放酬金。部门绩效,须经后基处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校专项工作绩效发放规定(修订)》发放。

第二十三条 派遣制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制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派遣制员工依法享有婚假、产假等假期,具体休假时长及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见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

第二十五条 后基处每年组织派遣制员工在校医院开展健康体检,体检费由所在科室酌情安排。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励

(一)对学校或后基处做出重大贡献者,学校或后基处应给予一定奖励。奖励类别分为: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金、绩效奖励等。

(二)奖励由学校或后基处认定,评定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惩处

(一)派遣制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后基处及所在科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后基处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对违反用工协议、校规校纪(含师德师风)及以下行为的派遣制员工进行惩处:

1.因服务态度、操作失误、玩忽职守等对学校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扣减工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分。

2.因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岗位,不接受调岗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考核不合格的,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不服从上级领导指挥,或不接受正常工作调配的,应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并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分。

5.在办理入职、续签合同(协议)、办理请假等,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应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分。

6.利用、冒用单位职务、身份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窃取、伪造、变造单位文书用于不当得利或对学校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应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他人实行打击报复或包庇行为的,应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恶意中伤、诽谤谩骂同事、聚众闹事扰乱工作秩序或打架斗殴的,应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违规兼职或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有偿中介活动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扣减工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分。

10.在岗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分。

(三)对派遣制员工给予惩处,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与派遣制员工所在科室应进行充分事实调查、依据客观事实向后基处报告,后基处党政联席会依法依规对派遣制员工做出惩处决定,惩处结果应书面告知派遣制员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由后基处和学校相关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接收派遣制员工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信息数据失实、混乱的。

(三)未在合理时间协调派遣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实际情况向劳务派遣单位或派遣制员工支付工资及保险费等。

(四)未严格按照本细则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考核、考勤等日常管理;或其他主观原因,引发劳动纠纷且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后果的。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室与派遣制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报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指导科室依据相关法律、学校相关规定和派遣制员工实际情况,与派遣制员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报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派遣制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派遣制员工所在科室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与信息化管理科完成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后基处代表或委托代表学校参加仲裁或应诉,并将涉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处备案。裁判文书应在送达学校3日内,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劳动争议产生的经济损失,从派遣制员工所在科室有关业务费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服务外包人员在校内的行为,由对应管理的业务科室负责。各科室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服务外包人员的管理,服务外包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就业人员是指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要求的人员;超龄就业人员是指已超过国家法定就业年龄上限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须根据本细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员工培训、严格执行各项派遣制用工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服务集团外聘人员管理细则(2016.1修订)》《后勤服务集团非在编员工人事薪酬管理办法》《后勤服务集团加班、值班管理规定(2014.5修订)》《后勤管理处非在编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与外聘人员相关的工资待遇、考勤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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