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和驻外机构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09]13号),现就我校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学校校级财务、二级单位及其隶属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学校大财务核算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本次治理范围,
主要内容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的“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会计科目核算形成的“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采取校内自查自纠和教育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校在原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举报电话为64492163。治理工作包括三个步骤:
(一)自查自纠(2009年5月15日—6月15日)
各单位要按照5月14日教育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和本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须于6月18日前填写《二级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备案、汇总公示。
(二)迎接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期间)
治理期间,教育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与各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单位;
(2)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3)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4)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全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要求,把“小金库”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以良好的工作效果迎接教育部的督导、检查和验收。
(三)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坚持边查边改,切实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预防。治理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力量,与财务、审计等部门互相配合,开展一次内部检查,以确保自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形成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我校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据以下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规定如数转入学校大财务核算,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对其所属部门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我校《关于坚决清理和制止“小金库”的决定》(外经贸学监察字[2007]134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学校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